吉林省抗癫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 吉林省抗癫痫协会(英文名称:Jilin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JLAA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全省性的由致力于癫痫控制与预防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科研、公共卫生的相关专业人员及社会各界热心癫痫事业的有关人员等。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广大热衷于癫痫控制与预防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为促进吉林省癫痫防治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号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5号楼757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癫痫防治的常识;为病人、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癫痫防治专业知识、就医、康复、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促进、协调和规范癫痫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处理癫痫的能力;

(三)开展癫痫相关领域公益活动;

(四)开展国内和国际癫痫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新抗癫痫药物提供试验基地,促进国内外癫痫防治事业的发展;

(五)积极维护癫痫病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有条件时兴办癫痫防治和研究的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癫痫防治领域的专业人员或热衷于抗癫痫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电子版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通知本人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除外或采取线上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线上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上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交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二级机构。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二级机构,名称为“吉林省抗癫痫协会某某分会”或“吉林省抗癫痫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四)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四)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徽

    第四十六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为圆形,外侧为吉林省抗癫痫协会及英文全称Jilin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中间背景为吉林省抗癫痫协会英文缩写JLAAE,以及“长白山天池、脑电图”等设计元素,以橙色为基本色。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